【史學●鄭英通商協約】
1670年有意發展東方貿易的英國東印度公司應鄭經之邀,於6月23日派克利斯布(EllisCrisp)擔任指揮官,率班丹號(TheBantamPink)及珍珠號(ThePearl)抵達今臺南,這是英國商船首次來臺。
雙方並達成通商協議,主要內容包括:允許英國船隻自由航海,及英國人得以自由通商及運輸經營出口,其中進口貨物售出後需繳3%的稅款(食米除外),出口貨物則免出口稅,另外東印度公司承諾經常性派遣兩位砲手,為鄭氏政權服務,另外駐留鐵匠一名,為鄭氏政權製造槍砲。
次年,英國東印度公司批准前述協議,同年10月,雙方正式簽訂通商條約。
當時英國東印度公司以為簽訂此約後可以恢復與日本的貿易關係,擴展其在東亞的貿易,然而日本拒絕其恢復貿易的要求,加上1680年鄭經喪失在中國大陸的主要地盤,使得臺灣與英國方面的貿易關係無過多之利益,遂使雙方的貿易走到盡頭。
引用:http://taiwanpedia.culture.tw/web/content?ID=59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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