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華百科全書●音樂●何承天十二補償律】
六朝宋元嘉二十四年(西元四四七),何承天因鑑於十二古律之仲呂,不能復黃鐘、京房六十律及錢樂之的三百六十律,雖然律數增多而亦無用,於是便創新制,使仲呂能還得黃鐘。
其法並不繁難,即先照古律用三分損益法計算各律長度,每求一律,遂次遞加一厘予以補正。
即第一次自黃鐘求林鐘時加一厘,第二次求太簇時加二厘,第三次求南呂時加三厘。
因何承天發現古律用三分損益法,自仲呂再推算上生黃鐘時,其管長為八.八八寸,較原來的黃鐘管(長九寸)短十二厘,所以便想到逐次增加一厘來補正,因推算的步驟剛十二次,最後補正十二厘,使黃鐘還得原來九寸之長。
詳細尺寸及相對律分,可參閱宋書律志序。
現為易於明瞭,所以將古律及何氏新律之各律長度,以厘作單位,列表比較如下:(圖1)。
此種律制,王光祈稱為「十二平均律」,劉復稱為「折衷律」。
但仔細研究其算法,可知並非真正等比十二平均律,所以也有人稱它為「漫律」。
但由於計算時曾考慮到長度及音差的補償,所以稱為「補償律」較為清楚而易區別。
(莊本立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0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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